某科技未签合同试用期超时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某科技未签合同试用期超时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实际工作至2024年9月,公司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多次要求签订合同,公司以'正在完善流程'为由推脱。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违法延长试用期120天;公司辩称已签订合同但未归档,且试用期延长系双方协商一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公司无法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工作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公司人事多次承诺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公司承认存在管理疏漏但否认违法。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且试用期延长无合法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对试用期延长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及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自第二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延长需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签订义务,试用期延长需有明确书面约定。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公司管理漏洞导致部分败诉,但双倍工资请求因证据充分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