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因试用期超期且未签劳动合同引发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为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实际工作至2024年某月结束时仍未签合同。期间公司多次以业务调整为名延长试用期,张某某持续提供劳动至离职。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属内部调整,且已通过口头协议确认劳动关系,无需签订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仅提供员工签字的'岗位说明书',无法说明试用期延长的合理性。仲裁委实地调查确认公司存在用工管理瑕疵,但认定部分诉求因时效问题需调整。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对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超期未签需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延长需双方协商一致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口头约定替代书面合同。员工应注意保留考勤、工资等证据,对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时提出异议。本案中因员工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补偿金,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