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导致的合同归属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实际工作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安排。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派遣关系。期间张某某持续提供劳动达8个月,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按月转账支付。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签合同及未缴社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其与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张某某应向派遣单位主张权利,且未签合同系因个人原因。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其工作内容及地点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关联。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的派遣协议,但无法说明张某某实际与派遣单位签约情况。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用工关系证明材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派遣混同导致合同签订义务缺失,裁决公司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符合法定条件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本案揭示外资企业存在派遣混同风险时,员工应主动收集工作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规范派遣流程,避免用工主体混淆。仲裁实践中,派遣混同情形下实际用工单位仍需承担合同签订义务及相应补偿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