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补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实际被安排至关联公司担任相同岗位,且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代发。2024年9月,张某某因企业频繁更换用工主体且未缴纳社保,提出离职并要求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合同且存在派遣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企业辩称已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张某某应通过派遣单位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说明用工关系,公司仅提供与派遣公司签订的用工协议。员工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实际用工主体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未能完整提供派遣协议原件,且无法说明混同用工的合理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派遣混同情形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用工主体,避免派遣混同;员工可通过工资支付、工作指示等证据证明实际劳动关系。仲裁机构重点审查用工事实与协议真实性,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派遣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