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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成功索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成功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三个月后,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试用期结束一个月后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违法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是为考察岗位适应性,且员工未提出异议属默认同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试用期调整的书面记录及合法依据,公司仅出示内部会议纪要。员工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与人事主管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实际工作时间与约定不符。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员工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被部分采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延长试用期未履行法定程序,支持员工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但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及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员工需注意留存入职证据,但主张权利时应避免过度维权。本案中,企业因程序瑕疵需承担主要责任,但员工提出的额外赔偿因缺乏依据未获支持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