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3.5万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入职外资企业,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进入技术研发部,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张某某在试用期工作满8个月后,以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提出离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张某某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且工作表现合格。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公司认为试用期延长系双方协商一致且已通过实际工作表现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供绩效考核表。对公司主张的协商延长试用期,员工表示从未签署相关文件。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合同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但对部分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对试用期延长部分赔偿金按比例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三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标准
分析启示:员工需注意用工关系建立后及时主张权益,企业应规范合同签订流程。对于试用期延长需有书面协商记录,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补偿计算应结合实际工作年限和离职原因,保留好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