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续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续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续签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满一年后因绩效考核未达标被要求不再续签合同。公司虽口头承诺续签但始终未签订书面协议,张某某在离职时主张补偿金被拒,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合同到期未续签应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未签合同系因员工未提供续签意愿证明,且考核结果已通知员工无需续签。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员工续签记录及考核文件,但仅出示部分部门审批表。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未签合同的证据链,证明公司存在持续用工事实但未签订书面协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能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续签条件的情形,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逾期未签需支付双倍工资;且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流程,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若合同到期未续签,应及时保留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避免因未签合同导致权利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