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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劳务公司被安排至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行政专员。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管理,包括考勤、考核及薪资发放。张某某在任职8个月后以未签合同及派遣混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其与张某某系劳务关系,所有管理行为由派遣单位执行,拒绝承担用工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日常管理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实施。公司仅提交派遣协议,但未能说明管理权归属。仲裁委通过审查证据认定存在派遣混同情形,劳动关系实际由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导。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8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派遣形式规避用工责任,实际直接管理劳动者即构成劳动关系成立要件。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用工形式,杜绝派遣混同;劳动者应留存考勤、薪资等直接管理证据。若发现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管理权重叠,应及时主张权利并固定证据,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