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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超时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补偿金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多次提出签订合同要求,公司以'正在完善制度'为由推脱。2024年9月,张某某提交转正申请被拒,公司于2024年10月以'考核未通过'为由辞退。张某某发现公司未依法签订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超期违法且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已通过考核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试用期延期证据及考核记录,公司仅出示内部会议纪要。员工提交了转正申请表、考勤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公司拒绝签订合同事实。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公司未建立完整用工档案,最终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其他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上限)与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注意试用期约定合法性,员工应主动留存沟通证据。本案中转正申请表成为关键证据,但考核结果需明确证明。建议企业规范用工流程,员工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