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赔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主体混同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助理。入职后实际由科技公司安排工作并发放工资,但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多次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公司均以派遣协议为由拒绝。2024年8月张某某离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双倍赔偿;公司称已通过派遣公司建立用工关系,且存在与派遣公司业务混同情况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用工证据,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微信工作群截图;公司仅出示派遣协议但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经调查发现公司与派遣公司存在共用办公场所、财务混同等问题,但未明确证明二者为同一主体
仲裁结果:裁决科技公司向张某某支付2024年4月至7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97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存在混同情形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区分劳动关系与派遣关系,本案因主体混同导致责任认定复杂。员工应及时留存工作证据,遇到派遣混同可要求确认实际用工方。企业应规范用工手续,避免因混同承担额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