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实际延长至12个月。张某某在试用期结束后未获转正,遂主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最长时限及未签合同的补偿要求。
争议焦点:张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因岗位调整需重新考核,且员工未提出异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数据。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工资流水及工作证,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称已通过口头协议约定条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签书面合同违法,支持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对试用期延长部分因缺乏充分证据,仅部分支持合理性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延长需有合法依据。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并及时签订合同;员工需注意维权时效,保留入职证据。若公司主张试用期延长需提供明确考核标准及书面记录,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