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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实际由关联派遣公司安排工作。入职三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保。2024年6月张某某离职后,以未签合同及派遣混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派遣混同且未签合同,应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公司辩称与张某某系劳务关系,且派遣公司应承担用工责任,拒绝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用工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派遣协议,仅出示第三方平台考勤记录。张某某提交了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及工作证,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虽否认混同,但无法说明派遣单位信息,证据链存在断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用工主体责任,支持张某某主张的未签合同补偿金,但因派遣混同责任认定存在争议,酌情减少部分赔偿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关于用工单位责任的规定及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条款,结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派遣混同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用工主体关系,避免派遣混同风险;员工需保留考勤、工资等关键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因证据充分但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导致赔偿金额部分支持。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