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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超期员工获双倍工资赔偿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超期员工获双倍工资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延长试用期期间,张某某持续正常工作,但公司仅按试用期标准支付工资。2024年11月张某某以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为由提出离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违法且未签合同导致权益受损,公司认为延长试用期属业务需要且员工未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试用期调整的书面说明及审批记录,公司仅出示内部会议纪要。员工提交了入职通知、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证明工作时长与约定不符。公司承认未签订正式合同,但辩称员工已接受延长后的薪资待遇视为同意。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单方变更试用期约定无效。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未签合同期间的法定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第82条:用人单位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第48条:违法约定试用期需赔偿损失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规范用工程序,试用期延长需书面确认;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保留考勤及工资记录等关键证据,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救济途径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