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超时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岗,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两个月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某持续工作至2024年10月。期间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最终未转正。张某某于2024年11月向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及未签合同需支付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超法定上限且未签合同违法,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未提出异议,主张约定有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入职通知、工作记录及薪资银行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公司出示考勤记录及内部邮件显示曾与员工沟通延长试用期事宜。庭审中公司承认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主张延长试用期属于双方合意。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劳动合同签订记录,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部分采信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4月至9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对试用期超时部分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第二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员工应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需规范试用期管理。本案中员工虽未获全部支持,但凭借完整证据链成功维权。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上限,避免因协商变更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