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经某科技有限公司面试后入职,实际被安排至关联企业某科技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薪资标准。期间张某某的工资由某科技发放,社保亦以该公司名义缴纳。工作半年后,因子公司业务调整张某某被通知离职,遂主张未签合同赔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其系与派遣机构签订协议,张某某实际为派遣员工,且已足额支付薪资。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半年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工作期间归属;公司则提供派遣协议及派遣机构出具的劳务证明。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工资发放主体与社保缴纳单位的关联性,发现派遣机构与某科技存在业务交叉且未明确区分用工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派遣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形式,避免派遣混同损害劳动者权益。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可通过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维权。仲裁机构对派遣混同的认定需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建议企业完善派遣协议及用工档案,劳动者应主动留存关键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