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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争议焦点为试用期延长合法性及经济补偿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于2024年6月单方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张某某在试用期最后一个月提出异议,公司仍拒绝签订合同并以业绩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试用期延长违法且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延长试用期系基于岗位考核需求,属合法调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试用期考核标准及结果,但仅提供部分绩效数据。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持续用工超过法定试用期。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辩称已口头约定延期条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延长试用期的经济补偿约3.5万元,未支持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第87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延长试用期,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企业应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因制度缺失引发纠纷。仲裁机构对证据链完整性要求较高,需结合多方材料综合判定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