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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违规延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岗位。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将原3个月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2024年8月,张某某提交转正申请遭拒,后因不满工作强度于2024年11月离职。离职后主张双倍工资及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引发劳动仲裁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合同且违法延长试用期,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企业辩称:试用期已通过绩效考核确认,且双方存在事实用工关系无需书面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转正申请表、工作记录及考勤数据作为证据。企业仅能提供入职登记表但未签劳动合同。仲裁委要求企业说明试用期延长的合法性,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导致核心事实认定不清。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签劳动合同违法,支持双倍工资诉求;但认为试用期延长未违反法定上限,驳回相关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关于试用期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用工流程,避免口头约定。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应及时主张权益,保留工作记录等证据。本案中转正申请虽非合同,但可作为用工关系的补充证据,但试用期合法性仍需严格审查。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