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员工被解雇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未签合同员工被解雇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以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张某某亦未提出异议。2024年9月,公司以'部门合并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某某在离职后第三个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违法解除及双倍工资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电子签章方式签订合同,且张某某主动申请调岗导致解除,双方系协商一致终止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电子合同证据,但仅提供格式化空白协议。张某某出示了三个月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合同存在,且承认未履行入职登记手续。庭审中双方就解除原因产生激烈争执,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交的客观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8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口头约定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劳动者需及时留存考勤、工资等证据,对违法解除可主张赔偿金。未签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主张应把握仲裁时效,建议企业完善书面合同签订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