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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核心焦点为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及补偿金诉求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但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其长期在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公司主张其为外包人员,但未能提供与第三方公司的用工协议及相关派遣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偿金,公司辩称用工关系为外包且未签合同属员工自身原因导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关系证明,其仅提交了部分外包人员名单。张某某出示的微信工作群截图、项目交付单及同事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实际工作内容与公司业务高度关联。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举证反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九十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并承担未签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责任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注重保留考勤、薪酬支付等关键证据,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流程。若未签合同超过一年,可能面临劳动关系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建议及时完善用工手续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