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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无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无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引发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第2个月,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良好,但公司以业绩未达标为由拒绝转正,2024年10月张某某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应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因违法延长试用期应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业务调整必要,且未提供合同文本,认为员工主张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交部分工资流水。张某某出示了工作群聊天记录、打卡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工作内容和时间。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称试用期延长有高管审批记录,经调查发现该记录系伪造,最终采纳张某某证据认定公司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万元,驳回关于试用期延长补偿的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十九条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双倍工资及试用期上限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期限,延长需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得违反上限规定;劳动者入职1个月内应及时主张合同签订权利,注意仲裁时效。本案因证据充分支持双倍工资诉求,但试用期延长补偿因超过时效未获支持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