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转正问题产生纠纷,涉及试用期延长及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实际工作至2024年9月期间,公司以业绩未达标为由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且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需承担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违法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已征得员工同意,且员工主动提出不签合同,认为无需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及考勤数据作为证据。公司出示了员工签字的《试用期延期确认单》及绩效考核表。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延期程序合法性及合同签订瑕疵问题,要求双方就试用期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展开举证质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支持支付双倍工资约3.5万元,但未支持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约定超过法定上限的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经济补偿需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员工需注意保留入职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对违法延长试用期行为及时维权。未签合同的赔偿主张应结合实际用工时间计算,但经济补偿需审查解除合同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