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续签合同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续签合同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续签合同产生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5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原合同于2024年12月到期后,公司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继续在岗工作至2025年2月,期间公司仅口头承诺暂不终止劳动关系。2025年3月,张某某离职并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邮件通知终止用工,且员工未提出续签要求。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订续签合同的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认为已履行终止通知义务且员工未主动续签,不存在违法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终止通知证据,但仅提交部分邮件记录。员工出示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工作交接文件,证明实际持续工作至2025年2月。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仲裁委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影响部分诉求
仲裁结果: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未签续签合同补偿金2.1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规定,及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合同续签流程,员工需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及时主张权利。证据保存至关重要,连续工作记录可有效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主张权利时应注意时效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