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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提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推荐入职其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实际工作地点为北京某产业园。入职时仅签署了一份《劳务服务协议》,未注明劳动关系主体,也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通过第三方派遣平台安排用工,但未明确告知张某某实际用工主体,且工资由母公司账户支付。工作满6个月后,张某某以未签合同及派遣混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公司则称其与张某某为派遣关系,合同已签署且履行了社保缴纳义务。双方对劳动关系主体及合同性质存在根本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员实地调查用工场所,调取公司财务流水发现工资实际由母公司支付。张某某提交工牌、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代理人承认派遣协议存在模糊表述但强调已履行派遣程序。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用工主体证明材料,其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确认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58条及第82条,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禁止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混同用工,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派遣协议签署流程,明确区分用工主体;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考勤、工资支付等证据。本案因派遣混同导致用工责任认定困难,提醒企业避免'假派遣真用工'操作。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