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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续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续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续签争议,员工主张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原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到期前,公司未主动发出续签通知,也未明确告知终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两个月,期间公司未签订新合同。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续签合同且未支付相应补偿,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续签义务,应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补偿金;公司称已通过邮件通知续签,但张某某未回复视为放弃,且认为员工主动离职导致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邮件记录及工作考勤证明,证明公司未发出正式续签通知;公司提交内部通知记录,但无法证明已送达张某某。经质证,仲裁机构认定公司续签通知存在送达瑕疵,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知晓终止通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补偿金约3.5万元,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在合同期满后自动延续至书面合同签订止。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及第46条,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仍在岗,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合同续签流程,确保书面通知送达;员工需注意留存工作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未签合同期间用人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需注意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本案中公司因通知程序缺陷导致败诉,凸显程序合规的重要性。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