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担任技术员。实际工作由分公司安排,工资由总公司发放,但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张某某以合同转移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与国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称已通过派遣协议建立劳动关系,且员工实际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否认直接用工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公司仅提交与第三方派遣机构的协议,无法证明张某某与派遣机构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员工提交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工作沟通记录作为证据,证明与国企存在直接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存在派遣混同,未明确区分用工关系,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约3.5万元,但驳回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分析启示:国企应规范用工关系区分,避免派遣混同风险;员工需主动留存用工证据,如考勤、工资单等。未签合同维权时效为1年,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