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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外资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补偿金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实际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入职一个月后,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派遣混同情形,日常管理由某科技直接进行。工作期间,张某某持续接受某科技的考勤与考核,工资亦由该公司发放。2024年8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及派遣混同为由提出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某科技有限公司则称张某某系派遣员工,双方属劳动派遣关系,且已通过派遣协议明确用工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3月至8月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由某科技管理;某科技提供了派遣协议及社保缴纳记录,但未能充分说明混同用工的具体情形。仲裁委认为派遣混同导致用工关系不清,结合证据认定某科技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2024年4月至7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支持其经济补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混同用工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员工应及时保留工作证据,若存在混同用工,可主张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