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高管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索赔案
案件标题:某科技高管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违法延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以口头协议约定薪酬及岗位职责。工作满10个月后,公司单方将试用期延长至1年且未说明理由。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且违法延长试用期需赔偿;公司辩称高管岗位特殊且已通过实际履行确认合同关系,延长试用期系双方协商一致,且张某某在职期间未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依法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离职通知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时间及岗位职责。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称已就合同条款达成共识。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未提供任何书面合同文本,且延长试用期缺乏合法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对试用期延长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分析启示:高管岗位虽特殊,但劳动关系仍受法律约束,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合同。试用期延长需符合法定情形并书面约定,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程序,员工应主动留存沟通记录,及时主张权利。本案因员工能证明未签合同事实,获得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