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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签合同索赔双倍工资遭派遣混同抗辩

案件标题:员工未签合同索赔双倍工资遭派遣混同抗辩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实际工作由公司直接安排。入职三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派遣用工为由要求其与第三方派遣公司签订协议,但张某某发现派遣公司从未实际为其缴纳社保或支付工资。工作期间考勤、绩效考核均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且公司未提供完整派遣关系凭证。张某某于2024年11月向仲裁委主张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抗辩称存在派遣关系且已过仲裁时效。双方对用工关系性质及派遣协议真实性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及社保缴纳记录,公司提交的派遣协议显示签署时间为入职后第120天,但张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直接发放。公司辩称派遣时效已过,但未能证明已向张某某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审计,确认公司存在派遣混同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用工主体责任,支持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但因派遣协议签署时间超过法定时效,酌情扣除部分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第33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合同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派遣混同情形下,用工单位需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外资企业需规范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风险。员工应保留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注意仲裁时效起算点。对超过时效的诉求,仲裁机构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酌减支持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