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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归属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8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被安排至其关联企业从事技术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通过派遣协议将张某某与第三方劳务公司捆绑用工。2024年某月张某某发现企业存在用工混同现象,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合同归属并支付赔偿;企业辩称已通过派遣协议完成合同签订,且张某某与第三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合同主体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连续6个月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证,证明其实际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场景。企业仅提供一份格式化派遣协议,但无法说明第三方公司实际用工情况。质证环节企业承认未留存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原件,且无法证明派遣关系实际履行。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存在派遣混同且未建立实际劳动关系,裁决确认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支付约3.5万元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九十二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责任及派遣单位违法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外资企业需警惕派遣混同风险,员工应及时留存考勤、工资等关键证据。仲裁委通过工作场景与用工事实认定合同归属,凸显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建议企业规范用工流程,避免因合同主体不清引发连带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