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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满后以考核未通过为由延长试用期3个月。期间张某某工作表现符合要求,但公司始终未补签合同。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未签合同补偿金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违法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延长试用期系因张某某考核未达标且员工未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员工考核记录,公司提供2024年某月至某月的绩效评估表。员工指出考核标准模糊且未签合同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合同且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无合法依据,但员工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部分权利

仲裁结果: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签订时限,试用期延长需有合法依据。员工应注意时效,及时保留考核记录等证据。本案因员工未及时主张赔偿部分请求未获支持,但补偿金诉求因证据充分被部分支持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