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时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说明试用期安排。工作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张某某在离职时主张未签合同及试用期违法需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超法定上限且未签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且实际履行中未违反约定,合同关系应以实际行为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或协商记录,但仅出具内部会议纪要。员工提交入职通知、工作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公司多次提及转正条件但未签订合同。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主张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员工则质疑协议有效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支持员工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但认为试用期延长属于企业自主权,未超出法定范围,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及未签合同的赔偿标准;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最长上限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书面合同签订义务,试用期延长需合法合规。员工需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保存入职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口头协议无法替代书面劳动合同,主张权利时需明确合同关系成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