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超期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却在试用期满后继续用工3个月。张某某在离职时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但公司以属地管辖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延长违法;公司称已签订口头协议且试用期延长属业务需要,否认管辖权并质疑员工主张时效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接收员工提交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工作群聊天记录。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花名册但未出示劳动合同。仲裁委审查后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合同,且试用期延长无合法依据,同时驳回管辖异议申请。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试用期赔偿请求,确认仲裁管辖有效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上限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管辖权确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否则面临高额赔偿;试用期延长需书面协议且不得超法定上限;管辖异议应谨慎提出,超出时效可能被直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