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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用工主体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专员,实际工作由该公司安排。入职三个月内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每月10日转账支付。2024年6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为由要求补偿,但公司称其为派遣关系,主张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实际用工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则强调存在合法派遣协议,否认直接用工关系。双方对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原件及员工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了格式化的派遣协议复印件。员工出示了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工牌,证明实际工作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公司虽主张派遣关系,但未能完整举证用工分离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用工主体混同,未依法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补偿金及经济赔偿金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58条、第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导致责任不清;员工应主动确认实际用工主体并留存关键证据。本案中劳动者通过多维度证据链突破派遣协议限制,维权成功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