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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试用期延长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实际工作至2024年11月仍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张某某月均工资约3.5万元。2024年12月,张某某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试用期赔偿金,公司以已履行录用程序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超期违法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约定明确且已提供录用通知,认为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工资流水及微信沟通记录,证明未签合同及试用期超期事实。公司举证考勤记录及录用通知,但无法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确认公司存在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但因员工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试用期赔偿金,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需注意时效,保留入职证据。本案虽支持双倍工资,但未及时主张赔偿金导致部分败诉,提示维权应把握时间节点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