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期延长员工索赔3.5万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延长员工索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超期延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双方签订的《入职通知书》约定试用期6个月。2024年9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反而以'考核期'名义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期间张某某正常出勤并完成工作内容,但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仅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工资。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赔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基于业务需求调整,期间员工表现未达标,且已支付试用期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书》、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成果证明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审批文件,未能出示员工考核不合格的相关材料。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试用期延长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认定公司未在试用期满前解除合同且未签订正式合同的行為构成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对员工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最长期限)、第82条(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第47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116条(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单方延长试用期需有充分合法依据,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试用期规定,员工发现权益受损应保留证据并注意仲裁时效,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应主动沟通确认,避免权利受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