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试用期员工因试用期延长未签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以工作表现未达标为由,于2024年6月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内部考核调整,且员工已实际履行工作职责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延期通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考勤记录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书面延期通知及考核依据,仅以口头解释应对。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未获有效回应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期限规定,延长需有书面通知并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入职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