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要工资差额遭驳回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要工资差额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存在派遣混同问题,引发工资差额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但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中,张某某由关联公司某人力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每月转账至某人力公司账户。6月张某某因认为工资发放存在差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公司方辩称已通过某人力公司完成派遣,双方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并提交了关联企业合作协议作为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凭证,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及与某人力公司的合作协议。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图及社保缴纳明细,证明其实际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针对派遣混同问题,仲裁委重点审查了两公司业务交叉情况及张某某工作内容归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工资差额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82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认定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存在混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风险;劳动者需注意留存考勤、工资流水等证据。本案中,仲裁委虽然认定存在混同,但因公司能证明部分派遣事实,故按比例支持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