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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产生劳动纠纷,主张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虽发放入职通知书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直至试用期届满仍未办理转正手续。4月公司通过邮件通知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张某某继续工作但未签订补充协议。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金,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并违法延长试用期需赔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已通过邮件通知并实际履行,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否认违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未签劳动合同的证据及公司邮件通知的截图。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主张邮件通知有效。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证据判定公司违规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上限)、第82条(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第46条(经济补偿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试用期规定并及时签订合同,员工需保留通知证据。违法延长试用期可能面临额外赔偿,未签合同情况下二倍工资主张通常有效,但需注意时效性。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