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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产生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公司为上市公司,涉及补偿金与工资调整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入职后第三个月,公司以工作表现未达标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期间未支付额外工资。2024年9月,张某某因不满公司操作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试用期延长的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违法,且单方面延长试用期侵犯权益,要求双倍工资补偿及额外补偿。公司称试用期延长系基于绩效考核结果,且员工未提出异议,主张延长合理。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理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工资支付记录及内部沟通截图,证明未签合同及延长试用期的事实。公司仅提供绩效评估表,未能说明延长试用期的法律依据。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充证据,但公司未有效回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签合同违法,需支付双倍工资补偿约3.5万元,但试用期延长缺乏充分依据,仅支持部分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用人单位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应赔偿损失。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试用期规定,及时签订合同。员工需在法定期限内维权,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工资调整争议需明确依据,避免执行纠纷。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