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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违规延长产生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测试岗位。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原3个月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但公司拒绝支付并主张员工已默认延长试用期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且违法延长试用期应赔偿;公司辩称员工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延长,且已支付加班费抵扣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员工签字的入职登记表。员工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并申请调取公司电子考勤系统记录。公司主张员工知晓试用期延长但未及时维权,仲裁委实地核查发现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签订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万元及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5500元,合计约3.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约定及合同签订时限,员工需及时留存工资流水等证据。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已签订合同,且延长试用期缺乏合法依据,但员工未在第一时间主张权利影响了部分赔偿金额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