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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普通员工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履职期间张某某表现优异,但公司于2024年8月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且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张某某提出离职,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要求赔偿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已通过岗位说明书明确试用期约定,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认为无需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考核依据,公司仅提供岗位说明书和内部审批记录。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时间超出约定试用期且未签合同。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持双倍工资差额主张;对试用期延长问题认为公司未提供合法手续,但因员工已转正且无证据证明损害,酌情减少赔偿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仲裁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决)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规范用工程序,试用期延长需经法定程序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上限。员工应注意留存入职证据,对超期试用应及时提出异议。未签合同赔偿时效为一年,主张时需注意时间节点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