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产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公司声称因业务调整需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薪资为约3.5万元/年。2024年9月张某某以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为由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与员工达成口头协议,且延长试用期属业务需要,不构成违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入职登记表及合同签订记录,但仅提交了部分岗位说明书。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延长试用期是经员工同意,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员当庭指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书面合同,支持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但以张某某未提供解除通知时间为由,驳回经济补偿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82条(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第47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程序,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员工需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及时通知,并保留考勤、薪资等关键证据。未签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但经济补偿需满足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