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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工作内容。期间,公司频繁安排其与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人员共同完成项目,但未明确告知劳动关系性质。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未签订合同及工资发放问题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诉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派遣混同,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责任;公司辩称其与张某某为劳务合作关系,且已通过派遣公司建立用工关系,否认直接用工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公司工作安排通知,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提交的派遣协议因未明确张某某个人信息被认定无效。仲裁委实地调查发现,公司未依法为张某某缴纳社保且办公场所混同,最终采纳张某某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确认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用工关系性质,避免派遣混同;劳动者应留存考勤、工资等证据,及时维护权益。未签合同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是主张补偿金的关键。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