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实际工作至2024年9月离职。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不签合同并违规延长试用期,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差额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且试用期超期无效;公司称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认为无需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沟通证据,公司仅提交了部分绩效考核表。员工出示了工资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称已达成口头协议,员工则强调试用期延长未书面确认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试用期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9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需明确且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劳动合同签订时效,试用期延长应书面确认。员工主张双倍工资时应注意仲裁时效,保留工资支付及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