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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公司以派遣形式安排其至关联企业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且在2024年8月口头告知将转为正式工,但未提供转正证明文件。张某某在离职后主张补偿金,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派遣混同且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偿金;公司辩称其为派遣用工关系,且已通过内部流程转正,无需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及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出示第三方派遣公司名称未提供实际协议。经核查工资发放记录及考勤数据,确认张某某实际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管理并支付报酬,存在用工主体混同情形。公司未能证明转正合法性,未能提供离职协议等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形式,避免派遣混同导致劳动关系认定风险。员工需及时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若未签合同应主张双倍工资。本案因公司无法证明派遣关系而败诉,凸显用工主体清晰的重要性。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