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签合同员工主张劳动关系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签合同员工主张劳动关系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张某某主张劳动关系,公司否认并称属劳务关系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以口头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入职两个月后,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张某某持续工作至2024年8月,期间公司按月支付工资约3.5万元。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社保补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双方属劳务关系,无需签订合同并拒绝支付。公司称张某某为兼职人员,但未提供证据佐证。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工作关系和管理事实。公司仅提供无张某某签名的劳务协议,但无法说明协议签订时间及实际履行情况。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合同,且存在管理与服从关系,支持张某某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存在劳动关系,需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补缴社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员工可通过考勤、工资支付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注意时效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