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试用期满后离职,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违法延长且未签合同应支付赔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已与员工口头协商一致,且员工未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用工凭证,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和工资流水。员工出示了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未签合同事实。公司承认未签书面合同但主张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驳回赔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程序,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但需注意举证责任。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需结合考勤、工资支付等综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