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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国企劳动纠纷,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及试用期延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以岗位调整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延长期内完成所有考核任务,但公司仍以考核未达标为由拒绝转正,2024年9月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公司称试用期调整属用工自主权,员工考核记录显示未通过评估,且未签合同系因员工拒绝签署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核记录及试用期调整依据,员工出示了连续5个月的考核评分表及工作成果证明。公司虽提交考核记录,但无法证明评估标准及执行过程,且未提供与员工协商一致的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关于试用期期限及未签合同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注意用工规范,试用期延长需合法依据且应明确告知。员工应留存考勤、考核及沟通记录,未签合同情况下可通过工资支付记录证明劳动关系。考核记录需客观明确,避免单方认定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