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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至其关联企业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关联企业账户发放。工作期间,张某某正常出勤并完成工作任务,但离职时公司拒绝支付补偿金,主张系第三方派遣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派遣协议建立用工关系,且工资由关联企业发放,否认直接用工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公司提交派遣协议及关联企业营业执照。经核查,公司与关联企业存在业务混同,未明确区分用工关系。张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支付,公司未能证明派遣协议的有效性及劳动关系的真实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派遣混同导致用工主体责任不清,裁定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58条、第92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及工作记录,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