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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延长试用期未转正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国企延长试用期未转正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转正及补偿金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以岗位特殊为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将原定6个月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工作表现合格,但公司始终未办理转正手续,亦未支付相应补偿。2024年9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转正补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因考核要求,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认为其已通过考核应视为转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作时长及公司口头承诺转正时间。公司仅提供员工考核表,未能说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依据。质证阶段,公司对员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考核结果未公示。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违法,支持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认为试用期延长超过法定上限,但因员工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延长事实,仅支持部分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十九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试用期规定,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员工应留存入职证据,对不合理延长试用期及时维权。同时,考核结果需书面明示,避免口头约定争议。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